原标题: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| 节后找工作,这些劳动合同的“坑”要防!
卢越 吴凡
讲法律常识,解劳动者心忧。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。
春节过后,各地陆续开始春季招工。这里要给求职者们提个醒:签一份合法、规范、有效的劳动合同,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首要环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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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来看几个案例。
小秦应聘到某房产开发企业工作,双方口头约定,企业每月付给小秦工资4600元。到了年终,小秦拿到的月工资平均只有3000元。产生纠纷后小秦才意识到,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
小王被某酒店录用为员工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她没有细看就签了字。结果发放工资时发现只有2000元,跟企业口头承诺的工资标准相差甚远。小王找到老板理论,老板拿出劳动合同,小王这才发现合同中的工资条款约定并不明确。
小肖被某食品企业录用后,企业负责人对她说:“按照企业规定,凡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半年的试用合同,试用期月工资2600元,试用合格以后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。”
律师解读
针对以上几个案例中劳动者的遭遇,以下几句提醒请注意——
合同要件要齐全;重要条款要说清;试用一定附期限。
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要做到尽可能详细、具体,比如劳动报酬,要写明工资标准、支付周期、支付方式等内容。
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;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,不得约定试用期。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
这份防坑锦囊您收好了吗?愿每个劳动者在新的一年劳有所得,合法权益都能稳稳地被守护。